农民权益受侵害情况的反映
几年来,大连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矿洞村尖山屯村民承包的口粮地多处被征用,在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表现为:(1)村民没有知情权;(2)没有批准文号就征地;(3)村里将没有征地批准文号的土地以过低补偿征用。现将主要情况反映如下:
1.2006年4月,村里以5730元/人的补偿标准,按承包人数而不按实际承包亩数给予征地村民一次性补偿,征用口粮地450多亩,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因补偿标准低,一些村民没签征地协议。至今已三年,被征用的土地大部分一直长草荒芜着.
2.2009年1月,太平办事处招商引资,进行白云工业园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征用虫王庙村,矿洞村四百余亩口粮地。虫王庙村补偿标准是按实际承包亩数每亩补偿5000元,矿洞村补偿标准是按照承包人数而不是按照实际承包亩数,每人5730元。村里统一印制的征地协议上,把“口粮地”改写成“承包地”。
因每人5730元的补偿标准无法满足基本生活保障,部分村民拒绝签协议,村里强行调地。
调地的过程是:2009年3月21日,村里来人到没有签征地协议的农户家,送来通知单,说你们的土地被调整,这是由村民代表通过的,你们不是村民代表,你们不需要知道。随后,村里动用机械平整还没有签征地协议的土地。此次调地,还一起调整了2006年4月征地时,没有签征地合同的村民的部分口粮地。
我们认为:
1.村里没有依法履行征地行为。
其一,剥夺村民的知情权。在这些年的征地中,无论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是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抑或征用土地方案,村民一无所知,每次只是征地人员入户征地时才知道这次共征地大概多少亩,涉及到多少户以及村里定的补偿标准,村里征地行为开始前,村民毫情不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其二,村里调地于法无据。如果这种做法得以维护,那么,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日后,但凡村里征用土地时,村民若不同意村里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村委会就将随意调整村承包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地、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胡,应当由原耕地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经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征地不按承包土地数量补偿。
太平办事处征用口粮地补偿标准各个村不同,比如,唐房村是6000元/亩,虫王庙村是5000元/亩,柳家村是15000元/亩。这些村是按照实际承包亩数给予补偿,唯独矿洞村,按照承包人数给予补偿(自2005年起,村里征地执行的标准始终是5730元/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我们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诉权益,均受到推诿。今年4月,经到普兰店国土部门查询,才知悉村里的这几次征地均没有获得征地批准文号。
为此,我们希望如下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与保障:
1. 停止侵害行为。
2. 依法补偿被侵权村民的权益。
3. 如果征地有依据,则依法合理补偿征用的土地,还给村民法律规定的知情权。
收回村里强行调地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按实测承包土地亩数而不是按照实际承包人数给以合理的征地补偿。
4. 追究矿洞村征地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几年来,村委会把土地承包合同押在村里,不与村民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一直不发放给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有的村民家玻璃被炸碎,更受到人身威胁的恫吓,到普兰店,大连市相关部门上访申诉,都被推诿到太平办事处。太平办事处相关人员针对村民上访的行为曾出言,“上访吧,你们继续上访往上面走。“维护不果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有关人员的言行深刻影响我们对政府的朴实感情。
2008年1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即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强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民,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反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国家高层不断地制定亲民政策,而村里的做法却令我们寒心。
为家乡的发展建设,我们承包的口粮地使用权是准备出让的,只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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