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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与方法

2009-09-05 17:07:07 来源:


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与方法

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与方法

发布时间:2009-04-27 08:33:46


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与方法

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再现案件事实,只有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案件事实得以科学再现才能实现审判的第二个任务,即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再现案件事实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据的确认与采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审判实践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确认和采信过程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始终离不开法律的指引和规范。

一、事实认定的过程

案件事实的主要论证场所是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诉说案件事实要通过举证质证来完成,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也就是为法官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来判断对某个证据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而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过程事实上更接近于对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主张提出相反证据的时候,法官需要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等问题作出确认或采信时,法官的这种心证过程才更接近于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则必须记录在案。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要依法和逻辑推理生活常识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须要直面当事人的质疑,甚至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与当事人的接触,还是庭审后与当事人的沟通,就某些事实的认定做说服工作是必要的。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选择诉讼,除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要讨个说法,他们不一定担心法官适用哪条法律,而会字斟句酌的倾听法官对事实的叙述和认定,更关注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诉讼的胜负作出直观的判断。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案件事实的论证过程是庭审中当事人与法官共同推进完成的,而且主要事实的论证过程要在判决书中体现。而法律的适用主要是法官独立完成的并且在判决书中的表现形式要准确规范。

二、再现案件事实的论证方法

案件事实是案件定性和判决的基础,而如何能够准确的再现案件事实除法官法律素质、心理素质之外方法也是很重要的。

抗辩诉讼模式已经被确立为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部分的确立了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方法。通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活动为法官寻求案件的法律真实奠定了基础,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予以判断认定,但由于抗辩制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有限性,法官不得不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的有限性也同样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因此,法官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不能放弃对实质正义的寻求,即其他认定事实的途径。

庭审中,法官适时并有技巧性的询问能有效祢补某些案件事实缺乏有力证据的问题,因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但是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出完全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从而使得没有证据证实或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案件事实得以再现。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再现案件事实更具有方法意义,更优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在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强,当事人保持缄默,法官询问又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使用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案件事实则颇为有效。因为任何法律规范不能与生活常理相悖,事实上,当法律规范与生活常理不相符时,法官要在这之间找一个平衡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和逻辑推理这时将更具有合理性。这种能力来自于法官的生活阅历和正确判断。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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