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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居再结婚弊病多 婚姻岂像过家家简单

2011-07-17 15:54:50 来源:


先同居再结婚弊病多 婚姻岂像过家家简单

先同居再结婚弊病多 婚姻岂像过家家简单

发布时间:2011-06-08 10:20:07


原告高松(女)和被告王彭于2008年12月13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期间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45000元。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登记后刚好半年后双方通过法律分道扬镳,一段婚姻也就此画上一个不完美的符号。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2009年1月11日,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福田牌汽车一辆,原、被告共同认可该车现价值人民币40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3日按民俗举办婚礼,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福田牌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车辆购买时间看,是在原、被告按民俗举办婚礼后所购买,期间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后原、被告又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福田牌汽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被告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原、被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应酌情返还。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福田牌汽车(价值40000元)归被告王彭所有,被告王彭给付原告高松财产折价款20000元。原告高松返还被告王彭彩礼款10000元。

在农村未登记先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是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其中不排除存在有个别人是出于骗彩礼而举办乡俗婚礼,同男方生活一段时间后一走了之的现象。乡俗婚礼的存在,容易导致“婚后”危机,本来脆弱的感情基础,又没有法律的保障,最终双方在分道扬镳后,从而引发家庭“婚姻”纠纷,对男女双方及各自的家庭都是一种伤害,所以未婚青年男女一定要把握好自己,自尊、自爱,别把婚姻当成是“过家家”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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