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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机关审查不严登记 法院依法判决房证撤销
2011-03-19 19:28:16 来源:
被诉机关审查不严登记 法院依法判决房证撤销
发布时间:2008-08-29 15:04:58
近日,我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因被告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未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原告刘某某因患病,通过第三人刘某之父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000元。同年12月刘某还清该笔贷款。2003年9月4日,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仅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原告刘某某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向第三人刘某颁发了蒙G01032206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8月22日原告得知第三人刘某取得了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07年9月14日向科尔沁区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受理登记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并要求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证明文件,如果权利人不能亲自到场代理人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并进行评估、完税等必要程序,而被告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仅凭买房人提供的一份契约在卖房人未到场又无委托文件及履行其他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即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行政庭 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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