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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获胜诉
2011-03-19 19:15:51 来源:
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获胜诉
发布时间:2008-09-22 14:43:21
近日,科区法院民三庭审结原告赵某诉被告某市委办公厅代位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市委办公厅将退还姜某的购买楼房款160000元交付给原告赵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0日姜某在原告处借款160000元,用于被告某市委办公厅东方小区9号、10号楼工程建设。同年9月20日姜某在被告所属某市委机关西苑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购买楼房一户,交款160000元,双方签订了楼房销售合同一份。因姜某用在被告所属的某市委机关西苑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退购买楼房款160000元偿还原告赵某借款一直未能实现。经债权人即原告赵某与次债务人即被告核对,债务人姜某在被告所属某市委机关西苑小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购买楼房款160000元未予退还属实,债务人姜某至今未向次债务人即被告主张债权。现原告赵某代位行使向次债务人即被告主张债务人姜某退还购买楼房款160000元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债务人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债务人姜某置押在原告处的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用于证明在次债务人即被告处享有债权(退购买楼房款160000元),经债权人即原告赵某与次债务人(本案被告)核对属实。由于债务人姜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对债权人既原告赵俭平的承诺,且避而不见。债权人即原告赵某为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代位行使讼权,要求次债务人即被告退还债务人姜某在其处所交购买楼房款160000元交付原告,实现自己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退还楼房款160000元交付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民三庭 王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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