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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残 法院判决赔损失

2011-03-19 18:59:31 来源:


饲养动物致人残 法院判决赔损失

饲养动物致人残 法院判决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0-12-28 16:58:32


    近日,科尔沁区法院东郊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此案因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依法判决,终圆满结案。实现了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目的。

2010年6月27日下午,韩老太在自家院墙外乘凉时,被闫雪饲养的奶牛顶撞致伤,后被家人送往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胸外伤,左侧2-11肋骨骨折,右侧3、4、5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胸,左侧外伤性膈疝,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韩老太在通辽市民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19028.55元。因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378元,伤残鉴定费860元。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韩老太所受到的损害系被告饲养的奶牛所致,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作为奶牛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东郊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闫雪赔偿原告韩老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176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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