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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等诉李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2017-05-03 16:32:06 来源:


苏某甲等诉李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申请人苏某甲,系苏某乙爷爷。
  申请人张某某,系苏某乙奶奶。
  被申请人李某某。系苏某乙母亲。
  委托代理人闫书英,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冬青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书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1年苏某乙的父亲苏某丙在长治县西山煤矿死亡后,就开始一直侵害苏某乙的权利。把苏某乙的50万元钱存在了自己名下;在壶关县阳光苑本来是为苏某乙购买的房子,应过户到苏某乙名下,李某某找理由,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侵害苏某乙的知情权,偷偷改嫁典礼,并多次挂失、转移、动用苏某乙的钱;二年来从没履行监护职责而是逐步升级侵害苏某乙的权益。综上为了保护我孙子苏某乙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申请撤销李某某的监护权,应由事实上的监护人爷爷奶奶监护。
  被申请人李某某未提交答辩状。
  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面证明三份,用于证明被申请人侵犯了苏某乙的知情权以及二申请人系事实上的监护人情况;2、长治工商行存单复印件一份、查询存款回执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动用苏某乙个人的存款;3、(2014)壶民初字第133号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申请人侵权、不履行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李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长民终字第01021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不应该变更监护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系苏某乙的爷爷奶奶,被申请人李某某系苏某乙的母亲。2011年苏某乙的父亲苏某丙在长治县西山煤矿死亡后,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50万元,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判决,用赔偿款购买的恒安阳光苑小区房屋归申请人苏某甲、张某某共同所有,其中苏某乙分得死亡赔偿金523133.8元,由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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