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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志

2017-04-27 11:14:09 来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志

陈志辉、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志辉、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和(2016)粤011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辉、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76361.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利息、罚息共计78673.3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76361.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二、被告陈志辉、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66169.87元;三、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陈志辉、李玲所有的位于白云区大源南路半山四街3号15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1020149053、102014905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志辉、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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